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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乐学院学生考勤请假制度
来源:本站
发布日期:2012-12-18

音乐学院学生考勤请假制度

为加强组织性,严明纪律,促进学生积极参加和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与各项活动,使其在德、智、体几方面全面发展,特制定以下制度:

    一、学生自开学之日起开始考勤。

    二、凡教学计划和学校、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,都要实行考勤,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。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假者,均以旷课论处。早退、迟到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,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。

    三、国际劳动节、国庆节等法定假期及星期五、星期六、星期日离校必须请假。家不海口市区的学生不准外宿,家在海口市区的学生,周五、周六、周日在家住宿必须请假。

    四、学生请假一天由班主任审批,报学工办备案登记;请假两天以上(含两天)一周以内先由班主任签意见,送交辅导员审批,请假三天以上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批。三天以上送交院里,由院长审批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

    五、凡遇考试、考察期间请假,除按第四点办理请假手续外,还必须经教务处批准;实习、见习期间请假,须经带队老师审批并电话报告给院里,最后教务处批准,否则作旷考或缺实习、见习成绩处理。

    六、学生请假期满,应由本人在期满的当天或第二天到院学工办办理销假手续。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者(从请假期满之日到办理销假手续之日止)以旷课论处。

    七、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,如确有特殊原因,必须经签字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校,严禁先斩后奏。学生请病假须持有校医院或县(市)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。

    八、请假必须亲自填写请假条,并亲自办理请假手续。非特殊情况不得托人请假、电话请假,特殊情况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。

    九、请假手续注意保存,以备查验和作为综合测评的依据。

    以上制度,望全院学生遵照执行。